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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采优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评标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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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采优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评标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区日常管理,确保评标区的评标工作严格保密有序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国市采优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招采平台)评标区(含评标室、监控区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招采平台评标区是本市国有企业采购及限额以下项目交易评审活动的专用场所,进招采平台交易的评审活动必须全都在评标区完成。评审期间评标室、监控室实行封闭式管理,评标室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任何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与评标无关的一切资料不得带入评标室。

第四条 允许进入评标区的招采平台的工作人员、招标方人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招标人指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或邀请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称评委),纪检监察部门、行业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和特邀社会监督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评标区在评标期间的封闭管理工作及监控室的日常管理由招采平台指定专人负责(以下称评标区专职管理员),进入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需要进行二次开标的除外),遇到问题通过评标区现场监督人员会商解决,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六条 评标区专职管理员应确保评标期间,音频、视频监控等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招采平台领导汇报。

第七条 进入评标区内所有人员(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澄清问题的投标人代表除外)应当经过身份核实并佩戴专家识别工作证直至离场,否则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组织评审。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关机后交由评标区专职管理员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管理员应拒绝其参加评标工作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九条 进入评标区的监管人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回避的相关规定,评标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关机后交由评标区专职管理员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评标区管理员应拒绝其参加评标工作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十条 评标区专职管理员应核验评标专家有效身份证件等,及时收取进入评标区所有人员通讯工具并做好签到、登记工作。提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管人员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回避相关规定并将符合身份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引入相应座位。

第十一条 评标期间,评标区专职管理员不得允许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管人员除本章第四条规定之外的人员擅自进入评标室、监控室。评标期间,投标人代表需要进入评标区进行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论报价或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澄清有关问题的,评标区专职管理员应在征得评标区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将其领入和领出评标区。

第十二条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负责人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评标,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有关要求、评审程序并提供评标有关表格和资料。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解释招标文件,可以应评标委员会要求组织投标人澄清、答疑,可以提示或协助评标委员会校对、核对评审数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负责人应在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有关要求、评审程序并提供评标有关表格和资料后离开评标室进入监控室。招标人代表按规定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出具委托函。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招标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 评标结束前30分钟,在评标区的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略高、略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发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或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

第十六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出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或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略高、略低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十七条 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监视评标区监控视频、监听音频,不得擅离职守。发现评标室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制止,无法制止或出现现场监管人员无法处理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发现有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评标区专职管理员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人员,除突发疾病需赴医院就诊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出入评标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结束前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区的,按离职守处理。

第十九条 出现评标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委员会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充专家,继续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相关评标资料。评标区专职管理员负责清理打扫评标室,关闭电源、空调等,及时整理、保存项目开标、评标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招采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交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采平台、监督部门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目应的,交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