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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国企招采平台 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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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国企招采平台

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宁国市国企采购评审专家资源,保障国企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国市宁阳控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国市国企招采平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5年,或者取得该专业领域对应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职业资格执业满3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审评审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因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与招投项目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五)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二)资格初审;

(三)培训及入库考核;

(四)考核合格,入库录用。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评审专家库已入库专家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可直接入库。

专家聘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专家的个人意愿、能力水平、考核情况等确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专家资格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寸彩照一张;

(二)身份证正反面;

(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四)职称证职称证复印件;

(五)职业资格证(分页上传包含封面)或职业资格证查询结果网址及其网页截屏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评审专家库专家可直接通过初审,同等专业水平申请者还需提供能够证明个人专业工作履历和工作成果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对符合多种评审专业聘任条件的专家,一般按其最擅长的专业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专家一经审核同意入库后不得自行修改本人评审专业,否则将暂停专家抽取资格。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和申请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开标前30分钟内个提交专家抽取申请;需要在本市外抽取专家的,可适当提前抽取时间,但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开始时间前24小时。评委的数量不低于3人,复杂项目不低于5人。

第十四条 专家原则上应采用系统自动抽取,抽取过程不得对外泄露,专家抽取名单应当严格保密。如不能满足抽取需求,应扩大抽取范围或选择其他相近的专业中补充抽取。专家评委理当在接到评审电话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若出现月超3次请假或月超3次以上无故迟到,将暂停该专家抽取资格3个月。

第四章 评审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相关人员凭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域。除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宁国市国企招采平台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与评审活动相关的人员外,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审区。

评审活动开始前,相关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应当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进入封闭评审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审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委签到;

(二)宣读评审纪律;

(三)推荐评审委员会组长;

(四)商务技术评审;

(五)报价评审;

(六)评审结果汇总;

(七)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下列现场纪律:

(一)必须把所有通讯工具存放在评审区域外的存管箱内。

(二)必须全过程参加评审会议,中途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三)必须严格做到各自独立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注意:评审区域实行全过程音频视频监控)。

(四)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下接触投标单位。

第五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审评审;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提出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接受参加评审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六)对项目实施主体的工作进行评议;

(七)对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评议;

(八)抵制和检举评审(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九)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其他法定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职务,发挥专业和经验优势,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提出的评审评审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独立评审评审施加影响;

(三)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私下与任何竞争主体或者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评审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

(七)主动履行入库承诺,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配合对评审评审活动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处理,配合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的复核;

(八)及时维护、更新省专家库管理系统的个人信息,确保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九)参加教育培训、考试和考核等活动;

(十)遵守评审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影响评审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六章 专家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应当为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规范评审评审场所、工位、系统等设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评审评审全流程电子化,保障评审评审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追踪、可回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人员;

(二)与竞争主体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竞争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四)竞争主体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竞争主体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者代理项目的评审评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被更换的成员评审评审意见无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提供评审评审所必需的资料、信息及必要的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对评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认真审查评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提交的书面评审评审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改变评审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项目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 交易平台建立专家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交易平台应当建立评审评审预警机制,重点关注专家评分的客观分不一致、主观分偏差过大、同一专家评审不同项目同一公司多次中标等风险点,及时发现评审评审工作异常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不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的,经平台督促仍不履行的,平台将相应情况上报至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竞争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评审评审不公正或影响专家正常评审评审的,经平台督促仍不纠正的,平台将相应情况上报至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宁国市国企招采平台项目将暂停其312个月评审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清退出专家库,取消担任评审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宁国市国企招采平台项目的评审评审;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理,平台将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专家的处理,应当归集专家档案,并予以公告;并视情节,通报有管理权限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审计部门有权对平台交易项目评审评审活动实施监察监督、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等平台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宁国市国企招采平台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等。

本办法所称评审机构是指,宁国市国企招采平台交易活动中依法组建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宁国市采优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